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出現“品牌相同”的情況,是比較容易處理的。其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簡單歸納一下就是:如所投品牌相同(即使型號不一致),多個投標人都會被認定為一個有效投標人。在這里,筆者就不再贅敘了。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出現“核心設備有多個,且部分品牌相同”的情況,其處理方式就不盡相同了。據筆者了解,招標代理和專家會有三種觀點:一是只要有部分品牌相同,投標人都認定為一家有效投標人;二是只要不是全部品牌都相同,投標人都認定為有效投標人;三是依據相同品牌產品的價值或技術重要性,在整個核心產品或者整體采購需求中的所占比例,來現場斟酌,一事一議。在討論三種觀點哪種合理之前,我想先舉兩個有意思的招標案例。
案例1:某信息化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最低評標價法)進行采購,采購的貨物品種有50項,設置核心產品為:A交換機、B防火墻、C服務器、D攝像頭。參與投標的四個投標人及其所投核心設備品牌分為:甲公司(品牌:A1、B1、C1、D1)、乙公司(品牌:A2、B2、C2、D2)、丙公司(品牌:A3、B3、C3、D3)、丁公司(品牌:A1、B2、C3、D4)。假定,甲乙丙丁均通過資格和符合性審查,報價分別為235萬、230萬、210萬、205萬。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由于丁和其他三個投標人的投標品牌均有“部分相同”,且丁的投標價格均低于甲、乙、丙,所以本項目只有丁參與評標。
評審結論
本項目參與評標的只有一家,不足三家,做廢標處理。
一個采購項目,本應該競爭的人數越多,越有利于達到質優價廉的采購目標。然而,本項目如果沒有丁公司參與投標,項目可以正常評審下去,完成采購任務的。可是,由于丁公司參與,反而直接導致整個項目做廢標處理。如果丁是惡性參與,純屬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呢?眾所周知,在某些行業中具有較高市場認可度的產品品牌并不多。丁公司很容易推測競爭對手的部分投標品牌,從而通過這種采購技術漏洞,攪黃整個采購項目。
案例2:某信息化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綜合評分法)進行采購,采購的貨物品種有50項,設置核心產品為:A交換機、B防火墻、C服務器、D攝像頭。四個投標人及其所投核心產品品牌分為:甲公司(品牌:A1、B1、C1、D1)、乙公司(品牌:A2、B1、C2、D2)、丙公司(品牌:A3、B3、C2、D3)、丁公司(品牌:A4、B4、C4、D4)。甲乙丙丁均通過資格和符合性審查,綜合得分分別為80分、85分、90分、95分。
評審方式一:
評審結論:本項目只有丙、丁兩家投標人,不足三家,本項目做廢標處理。
評審方式二:
評審結論:本項目投標人有三家,丁公司綜合得分最高,推薦為排序第一。
從上面案例情況可以看出,如果部分品牌相同即視為或者可能視為一家投標人,則會因為評審順序不同,產生完全不同的評標結果。然而,客觀標準的評審工作是不應該出現兩種評標結果的。
綜上所述,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筆者認為在采購文件中單設一條:“如核心設備有兩個及以上時,本文所指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是指投標人所投的所有核心產品品牌均全部相同”。
如果把所投產品品牌相同的情況,延伸到非核心產品中,又應該如何處理呢?例如,競爭性談判采購中,不同供應商所投產品品牌部分相同。關于非核心品牌相同的評審辦法,目前沒有非常明晰的單獨法律條文予以規定。其實,不論是核心產品品牌相同,還是非核心產品品牌相同,都很有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價格競爭就不夠充分,因為所有產品的基礎價格均由其制造商或總代理控制。第二、采購文件的指向性太強,只有某品牌的產品才能最大程度的符合采購要求。
筆者建議在采購文件中單設一條具有以下含義的條款:如不同投標人提供的相同品牌的貨物總價達到某一數值或百分比時,則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