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光盤導入后先宣布投標報價,再進行評審。但在開標現場代理機構導入光盤后即開始資信技術評審,資信技術標評審結束后才宣布投標報價并進行價格評審。評審結束后,有投標人提出程序不符合規定,要求重新組織招標。請問該如何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制定時考慮了開標的特殊性,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做出答復,并制作記錄”。該條例將異議作為投訴的前置條件,故投標人在評審結束后提出異議不符合前述規定。對于該項目來說,應依據該程序性錯誤是否對評審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而進行區別處理:如該程序性錯誤對評審結果未造成實質性影響,建議認定開標、評標活動有效,對招標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開標的情況另行處理;如該程序性錯誤導致影響評審結果的,建議重新組織招標,并對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處理。
2、投標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將承擔什么后果?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了以他人名義投標、以及五種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并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投標人不得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或以他人名義投標行為。投標人不得有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等弄虛作假的行為。違反前述規定的,不僅投標或者中標無效;還將被處以罰款、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開標現場可以對哪些問題提出異議?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開標現場可能出現對投標文件提交、截標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標內容、標底價格的合理性、開標記錄、唱標次序等的爭議,以及投標人和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這些爭議和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將影響招投標的有效性以及后續評標工作,事后糾正存在困難或者無法糾正。對于開標中的問題,投標人認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或者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確認;投標人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當場給予解釋說明。 4、供應商中標后不能履行合同,決定放棄本次項目,應該如何處理? 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對于放棄本項目的供應商,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公開招標投標人不足三家轉競爭性談判方式,還需要專家論證嗎? 需要。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這就是說,公開招標投標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財政部門提供材料時,需要組織評委會或者3名以上專家論證,并需要出具論證意見和材料。 6、招標文件中是否可以對投標單位提出業績和人員資格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除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據這一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對潛在投標人提出業績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規定,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該規定意在禁止招標人通過設置規模條件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而非禁止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相應業績要求。 此外,現行相關法律對一些特殊工作崗位的從業資格有明確規定,如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工程造價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業。因此,《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從業人員”應當理解為“從業人數”,即《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非是禁止對投標人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提出要求,而是禁止對從業人員的數量等涉及企業規模的條件提出要求。 7、用同一臺電腦制作或上傳投標文件,可以認定為串標嗎?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的可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電腦是編制投標文件的工具,且一般為單位電腦或供專人使用。在此情況下,不同單位的投標文件在同一臺電腦上編制或上傳,有極大可能為同人制作的投標文件,可以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視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