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和基礎。政府采購“質次價高”“詆毀排擠”“惡意串通”“虛假材料”“隨意棄標”“違規簽約”“拖欠資金”等問題,與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滯后息息相關。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必須加強政府采購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方能有效解決政府采購中存在的一些頑疾痼疾。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不僅要鑄就政府采購市場靈魂、夯實政府采購市場基礎,更要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誠信表率。《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國家政策,都直接或者間接對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政府采購市場監管機制,營造公平誠信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過程中,財政部門拯救政府采購信譽必須要打好的“翻身仗”。那么,該如何建立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呢?
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應當著力于信用制度機制建設和信用信息系統建設。信用制度機制是根本,信用信息系統是手段,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一、信用制度機制建設
(一)目的宗旨
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政府采購市場監管體制,營造公平誠信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合法權益。
(二)基本原則
法治建信。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應當遵循法治精神,著力于法治立信、法治建信、法治護信,不設法外空間,不依法外意志,不循法外私情。
懲惡揚善。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應當褒揚誠信,使誠信者受益,守序者得利,更為重要的,要懲戒失信,使失信者處處受限,負擔難以承受之重,反向促進其誠信。
保障權益。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應當主要立足于保障受害者和守序者的合法權益,使受害者和守序者得到補償和賠償,避免造成受害者永遠受害、守序者常常失望的現象,以激勵其更加誠信,同時,也要保障涉嫌失信者的合法權益,給予其有效的申訴渠道和救濟空間,經過一定的懲罰期限和實施一定的有益行為后,有恢復信用和改過自新的機會,給失信者轉變為誠信者開辟通道,最終促進整個社會走向誠信。
聯動協同。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既要橫向聯動,最大限度地實現聯合懲戒,也要縱向聯動,中央、省、市、縣四級都要成為信用體系建設的主動參加者,還要發揮社會信用信息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連接政府和市場,發揮社會協同作用,共同推進社會誠信。
(三)信用標準
政府采購信用標準包括誠信標準和失信標準,制度上,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實際,詳細界定失信標準,但同時也應當對誠信標準進行分級界定。信用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分為不同的類型。從主體的角度分類:一類是組織信用標準,一類是個人信用標準。從性質的角度分類:一類是需要行政處罰的信用標準,一類是需要行政處理的信用標準。
組織信用標準。主要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失信標準、社會代理機構失信標準、供應商失信標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失信標準、行業自律組織失信標準、其他組織失信標準等。
個人信用標準。主要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員(非體制內有編制工作人員)失信標準、社會代理機構采購人員失信標準、評審專家失信標準、采購人代表失信標準、供應商項目競標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高級管理人員等失信標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工作人員(非體制內有編制工作人員)失信標準、行業自律組織工作人員失信標準、其他組織工作人員失信標準等。
行政處罰的信用標準:主要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責任,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排除可以不予處罰后的情形。
行政處理的信用標準:一是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二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未納入法律責任體系,但在實際中需要進行規制的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是政府采購信用的基礎,自覺依法誠信實施政府采購是其義務和職責,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但不應當納入政府采購信用管理范疇。
(四)信用識別
政府采購信用識別包括誠信識別和失信識別。誠信識別,即誠信行為的認定,主要采取反向推定的原則,同時兼顧正面誠信認定。制度上,主要規范失信識別,即失信行為的認定。
政府采購失信識別,主要規范政府采購失信行為的信息來源、認定主體、認定方法,以及與其他部門單位聯合懲戒需要認可的非政府采購方面的失信行為,還有行業自律組織按照行規認定的且已經生效的納入信用建設體系的失信行為。
政府采購失信行為來源,主要包括政府采購當事人、參與者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反饋、報告、投訴、舉報,政府采購有關信息系統統計警示、新聞媒體曝光等。
政府采購失信行為的認定主體,必須是各級財政部門,不得由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以互相評價的方式來確定某當事人是否具有失信行為。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的互相評價行為,不應作為對失信行為的認定,只能作為失信行為信息來源的途徑之一。另外,從法治的角度而言,任何違法違規行為都不會是完全重復的相同的行為,因此失信行為的認定,不宜用分數高低作為評價標準,只能是對其行為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斷。
財政部門對于失信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調查核實、評判認定、處理處罰等。對于應當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行政處罰對應的失信行為運用標準。對于不應當行政處罰的,應當進行行政處理,并納入行政處理對應的失信行為運用標準。不論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處理,至少應當設置嚴重、一般、較輕三個層次的處罰處理標準,不能“一刀切”,造成實際上的不公正和導致財政部門有時處于被動境地。
除了財政部門直接認定的政府采購失信行為以外,與其他部門單位聯合懲戒需要認可的非政府采購方面的失信行為,行業自律組織按照行規認定的且已經生效的納入信用建設體系的失信行為,財政部門直接予以認可。除評審委員會成員以外,其他針對個人失信行為的認定,由單位內部進行失信行為責任認定,報告財政部門直接予以認可。
財政部門在對失信行為依法予以調查核實、評判認定、處理處罰等過程中,制度上應當設計根據情況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抵消失信行為的情形,以弘揚正氣,彌補過錯,使整個國家、社會、個人損失最小化。比如,主動糾正或者改正、主動消除或者減少危害、處理過程中揭發立功或者資助貧困或者服務社區、主動及時給予受害者進行足額超額補償賠償且取得受害者諒解、其他主動額外履行社會責任或實施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行為等。
各級財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信息,必須根據對應情形上傳至政府采購信用信息系統并及時公開。
(五)信用運用
政府采購信用的運用,遵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基本原則。褒揚誠信方面,建議設置三個誠信層次,比如,三年以上沒有失信行為、五年以上沒有失信行為、十年以上沒有失信行為等,并根據不同層次設置不同的激勵措施。懲戒失信方面,主要根據不同的身份主體和處理處罰情形,確立不同的懲戒措施(下述激勵措施和懲戒措施只作思路參考)。
1.集中采購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失信行為懲戒:如全面監督檢查、提高檢查頻率、降低考核評價級次、禁止或者限制代理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限制或者減少進場交易項目,建議不作為評優先進單位等。
誠信行為激勵:如無需全面監督檢查、減少檢查頻率、納入表揚名單。
2.社會代理機構
失信行為懲戒:如補償或者賠償受害者或者守序者、全面監督檢查、提高檢查頻率、降低考核評價級次、降低代理采購項目額度、限制或者禁止代理重要采購項目、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時提示。嚴重的適用于總部和所有分支機構,一般的適用于總部和當事分支機構,較輕的適用于當事分支機構。責任人:嚴重的應當開除,并在一定期間禁入政府采購行業、一般的不得發獎金、較輕的不得評選優秀。
誠信行為激勵:如無需全面監督檢查、減少檢查頻率、納入表揚名單。
3.供應商
失信行為懲戒:如補償或者賠償受害者或者守序者、禁止參加采購活動(針對行政處罰,根據嚴重的、一般的、較輕的設置禁入期限)、禁止或者限制參與重大重點民生等項目、價格加成或者扣分(針對行政處理)、同為候選人時可以作為采購人不確定中標成交的正當理由、必須或者一定程度交納履約保證金、不得或者限制給付預付款、履約驗收過程中要全程動態監控、執行標準驗收程序(不得實施簡易驗收程序)等。責任人:嚴重的應當開除,并在一定期間禁入政府采購行業、一般的不得發獎金、較輕的不得評選優秀。
誠信行為激勵:如可以根據守信年限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減或者加分,同為候選人時可以作為采購人優先確定中標成交的正當理由、免交或者少交履約保證金、一定幅度多給付預付款、履約驗收過程中可以實施簡易驗收程序、納入表揚名單等。
4.評審專家
失信行為懲戒:如補償或者賠償受害者或者守序者,嚴重的永久取消資格、原單位可以根據情況開除,一般的一定期限取消資格,原單位不得評優,重新獲得資格后禁止或者限制參與重大重點民生等項目評審或者咨詢,較輕的限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或者咨詢的次數,一定期限內不得參與重大重點民生等項目評審或者咨詢。
誠信行為激勵:如延長評審專家資格、納入優先抽取評審專家名單、納入表揚名單。
5.采購人代表
失信行為懲戒:如補償或者賠償受害者或者守序者,屬于采購人單位的,根據情況永久或者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或者其他相關事宜,通報采購人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屬于評審專家擔任的,參照評審專家處理。屬于其他人員的,根據情況永久或者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或者其他相關事宜。
誠信行為激勵:如納入表揚名單。
6.行業自律組織
失信行為懲戒:如嚴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活動,更換相關責任人,禁止其在行業自律組織擔任職務;一般的,更換相關責任人,禁止相關責任人在行業自律組織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不得評選優秀,扣罰獎金等;較輕的,相關責任人不得評選優秀,扣罰獎金。
誠信行為激勵:如納入表揚名單。
7.其他組織
失信行為懲戒:如報告政府、通報誠信建設聯席牽頭單位、通報監察委,嚴重的不能進評優三等,一般的不能進二等,較輕的不能進一等。責任人:年度評選嚴重的不合格、一般較輕的不能評優,根據情況永久或者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相關事宜。
誠信行為激勵:如納入表揚名單。
(六)信用權益救濟和恢復
信用權益救濟,主要是對于被認定為具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有可以申訴的空間和途徑,對于錯誤的失信行為認定,能夠及時的予以改正或者糾正,把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當然,也要預防當事人濫用申訴的權利,可以將濫用申訴的行為,納入加重失信懲戒的情節中去考慮或者成為一種新的失信行為認定,并加重處理。
信用恢復,是指失信行為當事人經過一定未再犯違法違規行為的期限后,或者實施了規定的可以恢復信用的相關行為后,由有關部門單位對其信用進行恢復的行為。信用恢復有利于當事人改過自新,弘揚正氣,反向促進誠信社會建設。制度上,可以設置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一般、較輕三個層次,對應確定三個信用恢復期限,如嚴重的5年、一般的3年、較輕的1年,同時,將資助貧困(根據自身能力作程度判斷)、服務社區(根據自身能力作程度判斷)、宣講同行(數量判斷)、處理后立功(重大、一般和數量綜合判斷)、其他主動額外履行社會責任或實施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行為等,作為可以進行信用恢復的規定行為。信用恢復的認定主體應當與作出失信行為的認定主體保持一致。
(七)信用服務
為發揮社會的作用,彌補政府部門的能力不足或者不及,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培育信用信息服務市場,發展一批政府采購信用信息服務機構。各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培育信用信息服務市場。
政府采購信用信息服務機構,可以從事如下相關事宜:
1.向財政、誠信聯席牽頭部門、政府等反饋失信(黑名單)行為和誠信(紅名單)行為;
2.講誠信故事;
3.代理、協助、跟蹤、記錄、證明信用恢復相關事項;
4.開展類似于“3.15”的“3.1”或者“6.29”政府采購失信行為曝光活動;
5.共建誠信數據庫,成為政府采購信用信息支點;
6.開展信用宣傳、培訓、教育、研究及其他有關工作等。
二、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政府采購市場是一個全國統一的自由市場,政府采購活動的參與者具有廣泛性,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必須實現全國統一、全國共享、全國共用,打破行業封鎖和地方保護,才能有效建立起政府采購信用體系,故需要建設政府采購信用信息系統。
與此同時,還應看到,政府采購信用信息系統由財政部作為建設主體最為合適。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應當聯動協調做好政府采購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信息傳遞、信息公開、信息歸集、信息維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