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資質已經取消,承接EPC項目不需要特定的資質。《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依據相關規定,代理機構只要具備上述條件,即可從事招標代理工作。拓展閱讀:2017年7月3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布(2017第7號)文件,暫停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招標投標法》修訂意見,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了取消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認定。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2020年8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擬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擬廢止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2021年4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正式廢止《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號),標志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徹底取消。招標代理資質被全部取消,是對招標投標行業的一項重要改革,是放開招標代理行業準入門檻,加強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推進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又一項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