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標投標程序前,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合同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該規定對實現《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目的,即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