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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析 │ 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招投標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欄目:知識解讀 發布時間:2021-12-27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標投標程序前,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合同無效。
招投標前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招標投標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標投標程序前,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合同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該規定對實現《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目的,即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相比較“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在進行招標投標之前就在實質上先行確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對《招標投標法》更為嚴重的違反。因此,在履行法定招標投標程序前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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