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滿足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實際需要,符合市場供應狀況和市場公允標準,在確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購要求的情況下促進競爭;(二)符合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等有關規定,厲行節約,不得超標準采購;(三)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將采購標的細化到底級品目,并細分不同等次、規格或者標準的采購需求,合理設置采購包;(四)貨物項目應當明確貨物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包裝、交貨期限、交貨的地域范圍、售后服務等;(五)服務項目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技術保障、服務人員組成、服務交付或者實施的地域范圍,以及所涉及的貨物的質量標準、服務工作量的計量方式等。
參考規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