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不得以資質作為承包條件的綠化工程等,如何對投標人提出要求?
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取消園林綠化資質后同時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對于綠化項目施工招標,招標人都采用經營范圍內含“園林綠化”對投標人進行要求。根據727號文要求,綠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對投標人進行要求?
答復:《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文)規定,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對于不實行資質管理的行業,招標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從業績等方面對投標人提出要求。
二、招投標經營范圍不限是否意味著不需要行政許可?
根據發改委727號規定,“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這個文件的出臺是否意味著沒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的經營企業都可以做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意味著所有企業也都可以做二三類醫械?如果是這樣,那要醫療器械的行政許可和監管還有什么意義?
答復:《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規定,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該文件的出臺并非意味著沒有醫療經營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的企業都可以生產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對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許可或備案方能從事的特定行業,應當先取得相關許可或完成備案。
三、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包括管理項目單位的地方政府嗎?針對建設單位已經確定、項目已經批準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請問:
①招標人是僅指項目建設單位,是否還同時包括管理該建設單的地方政府?
②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部門能否在不與國家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已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相抵觸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細化的招標文件文本或評標標準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應當使用?
問題一答復:《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來源: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