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規定,“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6%~10%(工程項目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
這個規定該如何理解?如某小微企業參加一個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招標項目,是先扣除報價的3%~5%計算出價格得分A,然后再對該報價增加價格得分3%~5%得出價格分B嗎?即B=A×1.03(或1.05),對嗎?
答:不是的。 本條款前半部分提及的工程項目扣除3%~5%的報價后計算價格得分,是針對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得分的項目的;后半部分提及的報價分增加3%~5%后作為價格分,是針對采用如平均價為基準價或以平均價下浮一定比例為基準價計算價格得分的項目的。價格扣除或增加報價得分,兩者分別適用于采用不同評審辦法的情形,而不是在一個評審項目中,先扣除報價,再增加報價得分。 對于采用綜合評估法且不采用低價優先法的項目,按如下步驟計算該投標人的綜合得分:①按原報價計算出供應商的價格原始得分;②價格原始得分增加3%(或5%)后作為價格評審最終得分;③價格評審最終得分和其他評審因素匯總,計算出該供應商的綜合得分。 如采用綜合評估法且價格評審采用低價優先法的,則上述程序環節改為:①將該供應商報價扣除3%~5%;②以扣除后的價格,計算供應商的價格評審得分;③價格評審得分和其他評審因素匯總,計算出該供應商的綜合得分。
文章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