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上述規定明確了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制度。設立異議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強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鼓勵當事人之間加強溝通,及早友好地解決爭議,避免矛盾激化,從而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效率。正因為如此,實名提出異議,有利于招標人與異議人及時進行充分溝通。對異議作出答復前招標人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如果異議所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又不及時給予糾正,將可能導致不可逆轉的后果,因此招標人必須盡快進行核實,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糾正并回復異議人。異議人不滿意的,可以根據《條例》第60條規定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暫停招投標活動的規定可以進一步強化招標人及時回復異議的義務,防止招標人故意拖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