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處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應該說,這兩部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已經從調整范圍、規范內容的側重點等方面做了較好銜接。例如,考慮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管理實際,《政府采購法》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招標投標法;鑒于《招標投標法》已對招投標流程作了全面規定,《政府采購法》沒有再詳細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程序。盡管如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關方面仍反映這兩部法律存在著沖突。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在制度層面,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應當適用哪一部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在執行層面,不適當地擴大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要么將一些本不屬于工程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納入《招標投標法》調整范圍,要么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活動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本條通過統一概念術語,以及明確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范圍,進一步處理好這兩部法律的調整范圍。
通過統一概念術語避免擴大或者縮小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由于《政府采購法》第2條定義的工程,與《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用語上有所不同,加之《招標投標法》未對工程建設項目作出定義,實踐中出現了利用這兩部法律概念術語的不統一來規避法律的現象。本條從兩個方面作了規范。 (一)與《政府采購法》工程定義做了銜接。參照《政府采購法》工程定義,本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需要說明的是,建設工程并不僅限于構筑物和建筑物。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過設計、施工、制造等建設活動形成的有形固定資產,要避免對工程作擴大化理解,如將“希望工程‘、“五個一工程”、“系統工程”等概念化的協作活動理解為建設工程.從而防止不適當地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納入《招標投標法》調整范圍。 (二)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的內涵和外延。本條第1款規定,《招標投標法》第3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據此,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也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