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招標投標法》從“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兩個維度來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也即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并且達到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的項目,就必須招標。兩個維度只滿足其一的,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以及《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分別如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1.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三、不屬于上述一和二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5.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上述一、二、三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最后總結:先看是否滿足“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再看是否滿足“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兩個都滿足,就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